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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9年7月1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决定,2019年8月16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1月7日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2020年2月20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陈某甲是个体私油经营者,其没有相关经营资质许可。2019年6月起,陈某甲向黄某某租用两台油罐车(车牌号:赣G3****和粤Y1****),从鹤山**、三水**等地购入来历不明的柴油进行非法销售。陈某甲在非法经营私油(柴油)期间,其与堂弟陈某乙等人在微信上建立“兄弟油库”微信群,雇佣工作人员在日常给客户进行过磅、装卸油等工作,且陈某乙协助陈某甲销售柴油,陈某甲非法经营销售柴油至今超60吨,经营额超30万元。陈某甲将购入的油储存在两台油罐车的油罐内,车辆停放在黄某某位于佛山南海**镇**运输公司的停车场内,并把油贩卖给张某某、李某某等人转销。

张某某到**公司停车场购买陈某甲的柴油,至今购入约20吨,经常驾驶粤YT****货车到南海**工业园**物流仓库销售给仓库内的私人货车司机,另外,张某某将上述粤YT****货车和粤E0****车辆驾驶到南海**国道旁刘某某的加水点停放,并由刘某某帮张某某给客户加油并收取客户加油款,张某某每吨约5000元的价格转售柴油,至今销售额约10万元。

李某某到**公司停车场购买陈某甲的柴油,至今向陈某甲购入约30吨,销售给三水**公寓附近的货车和推土车司机,每升赚取0.2元至0.3元差价,获利1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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