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睢检二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72********,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镇**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19年11月之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没有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从陈某某(身份不详)手中购买汽油,其中使用微信支付的金额为63750元,后在其经营的农机门市内加价进行销售。
2019年11月22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3、微信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4、扣押清单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扣押的汽油、油桶等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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