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二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02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区**村**胡同**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某某颖锋,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5月8日至2019年6月8日,自2019年7月8日至2020年8月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9月9日至2020年9月23日)。
正定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月至6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出借给王某某(已起诉)27294800元,后王某某用该资金购买正定新区**梦龙路**68号土地,在未取得任何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该块土地上开发建设“****”住宅项目,向群众非法销售房屋291套,收取售房款6477.6605万元,并还张某某欠款3200008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正定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对于扣押的涉案财物4705280元依法予以追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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