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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经营案)_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行检一部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719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乡**村**街**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新冠疫情期间看守所不予收押,同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行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3日至2018年6月2日行唐县**加油点负责人张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非法销售汽油,销售金额32.2852万元,非法所得12000元。2020年8月31日张某某将其违法所得12000元上交至本院。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张某某无犯罪前科,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主动退还全部违法所得,且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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