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188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3071992********,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务工,住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上家(身份不明)处购入万宝路品牌IQOS类型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俗称“烟弹”),并通过微信(账号****530)等网络平台销售给下家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销售金额达68675元,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个人非法获利8200元。
2020年12月11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现已退赃82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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