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61973********,汉族,中专,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加工厂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住山东省昌邑市**路**家园**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8日、2020年1月21日将该案退回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分别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1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6日、2020年1月6日、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至2019年3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受雇于陈某某,在陈某某经营的某某加工厂负责生产工作,帮助陈某某生产工业盐,其中23249.5吨盐作为食用盐销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违反食盐专营相关规定,但因司法解释发生变化,根据2020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不能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构成非法经营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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