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刑事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61972********,苗族,中专文化,古丈县**药业有限公司股东、古丈县**药业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古丈县,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古丈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溆浦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溆浦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3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办理《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陆续从古丈县当地老百姓手上非法收购没有合法来源的中华竹鼠,通过吉首到龙山的大巴车发货销售给尚某某(已起诉)。2019年2月10日至3月7日,尚仲明分6次,通过田海燕的卡号为62284834986********的农业银行卡转账给与张某某的卡号为:62284534980********的农业银行卡,共计金额为人民币87840元。
2019年11月19日,张某某到古丈县森林公安投案自首。2020年9月23日,张某某主动上缴赃款人民币7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暂扣的涉案款物,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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