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住肇东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非法经营罪,经肇东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至9月份,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司办理四台POS机为持信用卡透支的人虚刷信用卡套取现金,并以发小广告的方式面向社会发布信息招揽客户,为多位信用卡透支用户虚刷信用卡还款共计4,469,786.00元,获利2.5万元。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未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违法所得已被扣押。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对其所犯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