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二部知产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9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镇**街**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8月9日至2020年8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今,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进柴油后加价转售给其他人。2020年1月8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本市海淀区**镇**桥附近,欲向他人出售柴油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核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已售柴油金额共计人民币24万余元。经鉴定,涉案柴油的硫含量、十六烷值均不合格,且闪点实测值为61.0 。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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