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滨检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11971********,汉族,大专文化,无锡市滨湖**诊所实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乡**村**组,住无锡市滨湖区**村**号**室。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犯有非法行医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陆发祥,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张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经本院向该局开具提供证据材料通知书补充侦查后,本院仍然认为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认定张某某构成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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