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汨检二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汨罗市,公民身份号码4306811950********,汉族,高中文化,退休职工,住汨罗市**宿舍。2016年11月2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27日被汨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2020年10月2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汨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湖南***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1年10月25日注册成立,主要经营范围为甜酒、红薯、蔬菜制品等的生产、加工及销售。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公司股东兼财务总监谈某某。2015年,**公司准备在新三板上市。因上市对公司的营业额有要求,而**公司达不到公司上市的要求。为了达到上市的要求,**公司遂虚高了公司的销售金额,并在2015年1月份至6月份如数缴纳了几百万销项税额,因为没有进项来抵扣,公司再也缴纳不起每个月税款,于是公司股东商量从外面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谈某某找到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商量好由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负责为**公司联系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一方支付5-6%的税金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2015年10月份至11月份,**公司通过张某某在江西**涛、**基、**富、**深等四家公司共计购买了14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3963980元,税额2373876.60元。**公司在购买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全部在税务部门进行了认证抵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将**公司支付的5-6%税金用于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6年1月,江西上饶市国税局通过稽查发现江西**涛等四家公司为专门的开票公司,遂将江西**涛等四家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立案,并发协查函至汨罗市国税局。汨罗市国税局经调查后于2016年8月30日对**公司作出追缴增值税2373876.60元及滞纳金的决定,并于2016年10月27日将案件移送汨罗市公安局。2018年3月至10月,**公司分四次共计退缴税款2373876.60元,缴纳滞纳金86941.57元。
2017年5月26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抓获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户籍材料、到案经过、**公司企业注册登记资料、非法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账户交易明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税收完税证明等相关书证;
2.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胡某某、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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