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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运输爆炸物案)_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二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1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住宜城市**村**组。因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竹山县公安局执行,2021年1月12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某甲,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罪,于2020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1月24日退回竹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竹山县公安局于2020年12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竹山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自2019年11月,张某甲雇请张某某、郭某甲、杨某甲等人,在竹山县麻家渡镇关东沟村绿松石矿区为其盗采绿松石,张某某受张某甲委托,担任炮工,多次携带炸药、雷管上山,盗采绿松石。2019年11月20日,张某乙驾车带张某某、郭某甲等人上山盗采绿松石途中被查获,民警从车辆后备箱中查获炸药10.945千克。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竹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表现在张某某以前非法运输的炸药、雷管数量不清,被查获时张某某的非法运输行为尚未开始,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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