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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_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61********,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西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制品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不到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117日至20191121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121920191231

西宁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25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都兰县宗加镇诺木洪地区捡到一个疑似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藏原羚头角,并乘坐2019年8月8日15时诺木洪到西宁的班车,将一个疑似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藏原羚头角携带、运输到西宁,之后准备乘坐8月9日的K378次列车,将涉案的疑似藏羚羊头角制品携带、运输到郑州时,在西宁火车站进站安检时,被火车站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并移交西宁市森林公安局。2019年8月15日经宁夏绿森源林业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鉴定,涉案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为藏原羚(完整头骨带角)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涉案价值为12500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西宁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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