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西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制品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不到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7日至2019年11月21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2月19日至2019年12月31日)。
西宁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25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都兰县宗加镇诺木洪地区捡到一个疑似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藏原羚头角,并乘坐2019年8月8日15时诺木洪到西宁的班车,将一个疑似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藏原羚头角携带、运输到西宁,之后准备乘坐8月9日的K378次列车,将涉案的疑似藏羚羊头角制品携带、运输到郑州时,在西宁火车站进站安检时,被火车站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并移交西宁市森林公安局。2019年8月15日经宁夏绿森源林业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鉴定,涉案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为藏原羚(完整头骨带角)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涉案价值为12500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西宁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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