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筠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2195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住筠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8月8日被筠连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张宇,四川蜀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筠连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为了家用,持手拉锯将山上的一株桢楠站树砍伐,并将桢楠站树下成木料,请同村村民龚某某帮忙运回家中使用。
经筠连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树种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采伐的林木树种为桢楠,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
2019年8月8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筠连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系盲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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