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筠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2195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住筠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8月8日被筠连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张宇,四川蜀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筠连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为了家用,持手拉锯将山上的一株桢楠站树砍伐,并将桢楠站树下成木料,请同村村民龚某某帮忙运回家中使用。 
    经筠连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树种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采伐的林木树种为桢楠,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 
    2019年8月8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筠连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系盲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