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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采矿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山东省临沂市人,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广州路**号**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30日、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12月9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9日补充重报,于2020年2月21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充重报。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4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王某某、尤某某以承揽工程名义在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长沙路以北西安路以南临沂四小在建工地组织人员、机械非法开采矿沙并出售,现已侦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和王某某、尤某某非法开采并出售矿沙涉案价值202000元,非法开采待出售矿沙2343立方米,经价格认定部门认定涉案金额187440元。

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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