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汉族,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05231976********,大专文化程度,大荔县**局副局长,住大荔县**镇**村**组。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1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份,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石某某(已起诉)、徐某某(已起诉)、李某某(已起诉)四人经事先预谋,共同出资,在没有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由石某某、徐某某、李某某负责购买采砂小船及相关设备,2018年2月14日至2月17日在大荔县**镇**村**河道内非法偷采河砂,经**设计研究院测量偷采的河砂方量为6074.1立方米,经大荔县物价部门鉴定价值212593.5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在行为过程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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