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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采矿案)_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晏检公诉刑不诉〔2019〕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0102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住夏都大街****号楼**室,2018年7月25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海北州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23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柴鸿运,青海润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北州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2018年12月21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8年11月8日、2019年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2018年12月7日、2019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海北州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至2018年4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等人在林某某(已起诉)的组织下,在未取得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审批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综合治理为名,在刚察县外力哈达曲古沟一矿(2.8公里矿)进行非法煤炭资源开采。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等人共同实施了非法采矿的行为,但主观上是否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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