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公诉刑不诉〔2020〕Z1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黄平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凯里市**街**号。因非法开采铝土矿,于2019年8月26日被黄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经黄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0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次日被黄平县县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王进,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黄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2月28日至3月27日、自2020年4月27日至5月2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16日至3月1日、自2020年6月27日至7月1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黄平县公安局认定:2019年8月21日晚21时许,吴某甲、李某某、吴某乙、饶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吴某丙、姜某某在未办理《釆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黄平县**镇**村**非法开采铝钒土矿,直到2019年8月24日晚9时许被黄平县行政综合执法局查获,经黄平县行政综合执法局委托贵州省地矿局101地质大队对矿区和矿石进行鉴定核实,吴某甲、李某某、吴某乙、饶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吴某丙、姜某某非法开采的铝土矿1252吨市场价值人民币100160元、陶瓷土矿1331吨高场价值为人民币73205元,两种矿石合计人民币173365元,经公安机关查实:2019年8月22日至24日以来吴某甲、李某某、吴某乙、饶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吴某丙、姜某某共卖出矿石到凯里**公司共计441.4吨获利125570元人民币。
其中张某某收吴某甲等人雇用于2019年8月21日至24日在黄平县重安镇白岩村**开挖机挖矿,获得工钱人民币1600元。
本院审查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受他人雇用,在吴某甲等人非法采矿过程中开挖机挖矿只获得工钱,不占股份,且未曾因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受过处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的上述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对受雇佣为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提供劳务的人员,除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作的以外,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曾因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受过处罚的除外。”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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