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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采矿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浦检诉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原江苏省江浦县,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街道**园**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苏南京市浦口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曾因寻衅滋事,于2009年7月1日被劳动教养一年; 曾因吸毒,于2014年10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到2020年7月间,齐某某和胡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区江浦街道海桥路梅加洼附近荒地上非法采砂。齐某某雇佣张某某等人登记前来拖砂的渣土车车牌,并指挥现场拖砂车子的秩序。齐某某等人将非法开采的砂石对外进行销售,得款共计90余万元。其中,张某某仅在2020年5月31日前后参与了三天,且仅实施了登记车牌等劳务行为,获取工资1000余元。 

本院认为,张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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