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02197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天津市南开区**街**苑**号楼**门**号。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7年9月5日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经周某某介绍,利用邢某某控制的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与**银行天津**支行的购车贷款合作关系,采用伪造虚假的购车证明及相关车务手续的手段,编造购买一辆路虎揽胜汽车的事实,从**银行天津**支行骗取贷款人民币100万元。自放款至2015年8月,张某某每月按约定还款,2015年8月后表示无力偿还欠款。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6年2月29日、2016年4月12日分别归还所欠款项,现此贷款已结清。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构成骗取贷款罪。鉴于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其行为未给银行造成实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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