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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公开版)_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321200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家住宝鸡市金台区**路**号**号楼**单元**号,无业。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经李某某的提议于2020年5月10日至7月4日为李某某在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中作弊做准备。7月4日凌晨2时20分许,李某某、张某某翻入宝鸡市石油中学,在张某某的帮助下,李某某用剪刀剪断了8个教室的无线信号屏蔽器电源线。当日,因线路异常被宝鸡市石油中学发现,随即报案。7月6日10时许,民警在宝鸡市高新区李家崖一民房内抓获张某某,7月8日18时许在宝鸡市石油中学抓获李某某。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犯罪预备,属从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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