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鼎检刑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5196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乡**村,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栋**,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鼎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15日补查重报。
鼎城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8月28日,张某某在与鼎城区**街道桥南工业园服装厂股东签订散伙协议后。于2019年1月10日9时许,在明知道自己无权处置厂内设备的情况下,将服装厂内的六台东松牌柜式空调(含外机)盗走,并以10800元的价格卖给鼎城区商贸城一旧家电回收门面。经鉴定被盗空调价格为1956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鼎城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具有盗窃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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