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岚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街道**街**号,现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街道**街**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至2019年11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明知孙某某向其出售的电动车电瓶可能来路不正的情况下,多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予以收购。经物价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收购的电瓶价值共计2238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