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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_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刑不诉〔2018〕5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3021993********,汉族,本科文化,惠**公司势不可挡营业部组员,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道**栋**(户籍地湖北省随县**镇**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17年3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4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7年9月30日、12月15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7年10月30日、2018年1月15日补查重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已向本院出具《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起,由郑某某(另案处理)实际经营的惠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公司)与广东**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所)进行合作,在广**所不具备期货等产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虚构“飞天蜡像”、“兽纹铜鼎”、“银雕凤冠”等艺术产品,套用国际期货市场中的原油、铜和银等交易K线图,欺骗投资者进行交易。惠**公司作为广**所的会员单位,负责发展投资客户,吸引并引导客户到广**所交易平台买卖虚构的“飞天蜡像”等艺术产品,通过喊单、带单等方式刺激客户频繁交易,由此收取高额的手续费用,导致客户最终亏损。

**公司在运作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作为组员与组长、主播等人互相配合,主要负责在QQ群、微信群将目标客户拉入组长建立的聊天群中,然后以冒充资深股民与投资者交流、吹捧讲课老师等方式,骗取投资者对老师和广**所平台的信任。经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惠**公司工作期间,直接发展的客户在广**所平台上的损失共计人民币6968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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