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0000000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乡**村,现住址同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安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依法告知了被不起诉人张某权利义务,于2020年1月31日依法告知了被害人家属相关权利义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6日15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驾驶车牌号为贵GJC***号小型轿车由安顺市西秀区华西办事处紫云路方向往华严洞方向行驶,行经紫云路华严洞路口路段时,所驾车辆前部右侧与行人被害人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经救治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同日,张某在事故现场等待公安交警并配合调查。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已赔偿被害人陈某某家属人民币3018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过失性犯罪、自首、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及诉讼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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