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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65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3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县****殖场**分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1月1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3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0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驾驶赣AU******号小型轿车在**路与****路交叉口的红绿灯处行驶,被南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涉嫌酒驾,交警现场对张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 测试结果为90mg/100mL,因涉嫌醉驾,随后交警把张某带到新建区人民医院提取其体内血样,后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张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6.26mg/100ml。

被不起诉人张某到案后自愿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之行为,但无危险驾驶前科,属于初犯偶犯,案发后认罪悔罪,未造成交通事故及其他实际损失,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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