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20年7月24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1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张某伙同杨某某(已判刑)等人到民权县绿洲街道办事处刘庄村东地,为阻碍政府工作人员拆迁,张某、杨某某等人砸坏正在工作的铲车,致使政府的拆迁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 但被不起诉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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