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涉嫌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村委****号。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20年7月24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1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张某伙同杨某某(已判刑)等人到民权县绿洲街道办事处刘庄村东地,为阻碍政府工作人员拆迁,张某、杨某某等人砸坏正在工作的铲车,致使政府的拆迁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 但被不起诉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