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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滥伐林木)_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11971********,汉族,中专文化,系通化市二道江区**木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委**组。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9年12月5日被通化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等4人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通化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3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4年8月末至9月初某日,在明知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受赵某(已相对不起诉)指使到通化市**开发区**村林地内,与姜某、王某(二人均已相对不起诉)滥伐林木共计蓄积50余立方米。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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