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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廖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高新检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7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璧山县**街道**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2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底,“小绵羊”(男、身份不详、在逃)纠集廖某某、张某乙、柯某某(均已提起公诉)、朱某某(酌定不起诉)在成都市高新区**小区**栋**号开设“重庆时时彩”网络赌场。该房屋由柯某某出面租赁。“小绵羊”提供了开设网络赌场所需的电脑等设备,并对廖某某、张某乙、柯某某等人进行培训。其后,廖某某、张某乙、柯某某、朱某某开始经营赌场。廖某某另陆续邀约彭某某(已提起公诉)、张某甲加入赌场,其中张某甲只“工作”了两三天时间,该赌场即被公安机关查获。廖某某负责现场管理,监督张某乙、柯某某等人的工作,并受“小绵羊”的委托发放工资;张某乙负责管理赌资和上下分;柯某某、彭某某、张某甲负责在互联网上拉赌客并在赌博群内冒充赌客上分引诱其他赌客下注;朱某某负责煮饭,并利用女性身份帮助柯某某拉赌客等。

2019年8月17日,警察对该赌场进行检查,当场挡获廖某某、张某乙、柯某某、张某甲、朱某某。

经统计,张某甲工作期间(2019年8月16日至17日)赌资累计13万余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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