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牧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11995********,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县**镇**村**号,住址同上。2019年10月18日,因违反国家规定运输爆炸性危险物质被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1日被新乡县公安局朗公庙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5日被新乡县公安局朗公庙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12时许,张某乙、张某甲在不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情况下,驾驶不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普通货车豫GJ****,非法运输丙烷,液氧、液态二氧化碳危险化学品,在新乡市牧野区**路**庄附近被民警抓获。现场查获车上有丙烷369公斤,二氧化碳492公斤,液氧478公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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