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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张某乙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华检刑不诉〔2019〕19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21988********,初中文化程度,深圳市**有限公司**,户籍地湖北省襄樊市**镇**房**村**号,暂住本市龙岗区**街道**道**号**楼。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4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5日晚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与张某乙等人在深圳市龙华区清湖老村一家饭店吃饭喝酒。直至4月6日凌晨0时许,张某乙和张某甲准备回家,二人来到清湖老村停车场,张某甲从张某乙处取得粤S1P****号牌小型汽车的车钥匙。其后,张某甲驾驶该车搭载张某乙等人,于 2019年4月6日凌晨0时19分许行驶至龙华区龙华街道梅龙大道清湖小学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张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4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张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3.3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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