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公诉刑不诉〔2020〕17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乙,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330726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浙江省浦江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底至同年4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乙伙同其丈夫张某甲(另案处理)在浦江县**镇**村**路**号家中,以提供赌桌和扑克牌等方某某他人多次赌博,从中抽头达12000余元。2020年4月29日,潘某某、黄某甲、陈某甲、陈某乙、黄某乙、陈某丙、胡某某、陈某丁等人在张某甲、张某乙家以“温扣”、“称虾”等方式进行赌博时,被当场查获。
2020年4月30日,侦查机关从张某甲处扣押违法所得1212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1)被不起诉人张某乙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不起诉人张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被不起诉人张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4)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与张某乙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浦江县公安局从被不起诉人张某乙的丈夫张某甲处扣押的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予以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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