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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张某乙涉嫌盗窃案)(张维金)(公开版)_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犯罪嫌疑人张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91974********,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蒙阴县**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张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91975********,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蒙阴县**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与张某乙在蒙阴县**村**路施工工地盗窃钢模板八块,价值人民币2552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张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本案盗窃数额较大,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张某乙系初犯、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张某甲具有自首情节、张某乙具有坦白情节,在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一方达成协议,且被不起诉人张某乙在被抓获的过程中被被害人一方殴打致伤,在协议中双方互不追究责任。综上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张某乙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张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蒙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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