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96********,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睢县**乡**号。2016年2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5月2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张某乙(另案处理)开设的位于睢县**乡**村的**网吧内打工。2015年农历腊月底,张某乙在网吧内放置老虎机供人赌博,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负责给参赌人员兑换1元硬币用于赌博。2016年2月19日被睢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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