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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张某乙诈骗案)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检公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41992********,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住卢龙县**镇**村**号,无前科。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经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不起诉人张某乙,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4196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住卢龙县**镇**村**号,无前科。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经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方勇,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建军,河北若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6月,张某甲、张某乙开始筹建**大酒店项目,向昌黎县土地局缴纳1511万元土地出让金,其中张某甲出资150万,向昌黎县瑞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借款500万,其余享受昌黎工业园区投资优惠政策由华夏幸福公司出资缴纳,后该项目因外债及资金短缺而停工。2018年5月份,张某甲、张某乙通过关系结识**有限公司李某某,在隐瞒欠昌黎县瑞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500万元及欠郑州裕华医药有限公司100万元等约900万元外债的情况下,谎称**酒店先期投资2500万元,在取得李某某等股东的信任下,双方于2018年7月27日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书》,并由**有限公司付给张某甲500万元的股权转让资金及**酒店公司11%股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得出张某甲、张某乙犯诈骗罪的唯一排他性结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张某甲、张某乙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075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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