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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朱某某开设赌场案)_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公诉刑不诉〔2020〕180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3307261963********,汉族,文盲文化程度,务农,住浙江省浦江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4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伙同其丈夫张某甲(另案处理)在其夫妻共同经营的**超市内,以提供赌桌、扑克牌等方式供他人多次赌博,从中抽头达13500余元。2020年2月27日,李某某、周某某、陈某甲、张某丙、陈某乙、张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等人在朱某某、张某甲经营的超市内以“九张牌”的方式进行赌博时,被当场查获。

2020年2月27日,侦查机关从张某甲处扣押违法所得6410元。同年4月15日,张某甲退出违法所得71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1)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4)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与张某甲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浦江县公安局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丈夫张某甲处扣押的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予以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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