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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潘检一部刑不诉〔2020〕Z5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4061981********,汉族,初中文化,**供电所工人,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村**二队**户,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城**号楼**室。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4061976********,汉族,初中文化,潘三矿工人,现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村**三队**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4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带其外甥张某乙到潘集区**街道**村塌陷区鱼塘钓鱼,后被看鱼塘的杨某某等人发现并予以制止,张某乙父亲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附近闻讯赶来,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出现肢体冲突,张某甲朝杨某某面部打了几拳,李某某因拉架不成也朝杨某某面部打了几拳,造成杨某某头面部受伤。2020年6月5日经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20年8月29日,张某甲与杨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张某甲赔偿杨某某各项经济损失29万元,杨某某出具谅解书,不再追究张某甲、李某某刑事责任。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李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于2020年12月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四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经决定:对张某甲、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杨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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