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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赵某甲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东检公诉刑不诉〔2019〕2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绰号二利,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3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3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7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沈家屯派出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绰号“福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31988********,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4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7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东窑子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赵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

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6月10日晚10时许,犯罪嫌疑人曹某某与证人郭某某、赵某乙前往张家口市桥东区盛华东大街银座歌厅一包房内唱歌喝酒,期间曹某某与郭某某相继叫来两名男子(身份不详)及两名女子(身份不详),曹某某醉酒后使用酒瓶砸坏该包房内电视一台,包房内墙上玻璃一块,银座歌厅工作人员闻讯来到包房内,曹某某与银座歌厅工作人员发生冲突,随后曹某某与证人郭某某、赵某乙及两名男子、两名女子一同来到银座歌厅门口,曹某某在门口处又叫来两名男子,该两名男子驾驶黑色越野车来到银座歌厅,下车后与歌厅工作人员又发生冲突,随即犯罪嫌疑人曹某某与该两名男子及包房内叫来的两名男子坐车离开,证人郭某某与赵某乙及两名女子驾车也相继离开。2016年6月11日0时40分许,曹某某纠集犯罪嫌疑人姜某某、张某甲、赵某甲、张某乙、董某某(在逃)、张某丙、孙某某、丁某某等人,再次前往张家口市桥东区盛华东大街银座歌厅内使用镐把等作案工具对银座歌厅内的物品进行打砸,现场被砸坏55寸长虹液晶电视三台(型号LED5586oi)、联想I9台式液晶显示器一台及歌厅内若干物品,经张家口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损毁物品总价值61085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赵某甲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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