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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不起诉决定书)_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鞍立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9007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现住**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辽C****9号捷途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鞍山市立山区建国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建国大道281栋”西侧路段时,遇行人张某乙由东向西步行至此,由于张某甲驾车望不周,没有发现行人张某乙,未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致使其所驾车辆前保险杠左侧、左前照灯与行人张某乙身体左侧接触碰撞,造成张某乙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张某乙经鞍山市第三医院救治无效于2019年12月9日死亡。经调查,2019年11月1日,鞍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立山大队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做出认定,张某甲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乙无责任。张某甲与张某乙家属达成和解,并取得了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及主动赔偿被害方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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