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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串通投标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刑不诉〔2020〕Z31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3********,汉族,大专文化,安徽****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现住安徽省肥东县********。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10月10日、1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肥东县********施工项目(项目编号:2018********)公开招标,张某乙、孙某某(二人另案处理)为了承建该工程,二人经商量,由安徽****工程有限公司、张某乙寻找公司参与投标,由孙某某承担参与投标的报名费、标书费等相关费用,后张某乙安排夏某某(另案处理)找来安徽****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参与投标,并提供报名费、标书费等。开标前,安徽****工程有限公司安排张某甲分别向安徽****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转保证金人民币35万元,后该工程由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0154826.00元中标,由孙某某实际施工,孙某某支付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价2%作为管理费及相关投标费用。 

本院认为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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