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11965********,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7月3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被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辩护人陈新平,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2019年2月25日、2019年5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浙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19日,原名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为企业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系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公司经理,**公司**、**的经营权由张某甲承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滨江经营权亦由张某甲承包。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明知他人采用收买公司、通过统一排标定价操控中标价格的方式进行串围标,仍用**公司、**公司、**公司等公司参与30个工程的串通投标,其中纠集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参与**地块一期**工程的围标,其余29次均系陪标,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49.19万元,现已退出全部赃款。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事实。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1.证人周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1.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傅某某、王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财物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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