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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串通投标案)_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屏检公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2228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屏南县**镇**路**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2018年4月13日经屏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4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谢承陶,福建黎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屏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一次退回屏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屏南县公安局于2019年6月27日补充侦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经过张某乙的介绍认识了时任屏南县**局**陆某某(另案处理),经张某甲、张某乙要求并承诺事后给予陆某某好处费,陆某某答应张某甲将**局下属单位屏南县**公司负责的屏南县**维修改造建设工程项目交由其承揽,同时授意由张某甲挂靠几家公司参与投标,使邀标程序形式合法,并将其同意张某甲承揽**维修改造建设项目一事告之**公司徐某某。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挂靠了屏南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时参与投标,上述投标单位经抽签后由屏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张某甲、张某乙从而以屏南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实际承揽了屏南县**维修改造建设工程项目。张某甲、张某乙从中获利人民币226247.65元,其中张某甲分得7.624765万元,张某乙分得15万元(已退缴屏南县监察委)。

2018年3月20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屏南县纪委接受调查时,主动交代了屏南县纪委尚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3月31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款7.624765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全部退赃,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退缴的违法所得款7.624765万元移交屏南县财政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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