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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为亲友非法牟利案)_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诉刑不诉〔2020〕Z2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61969********,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广州市天河区**路**号之**房。因本案于2017年8月11日被云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云浮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3月16日被云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向云浮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云浮市人民检察院经报请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后移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退回补充侦查2次。

云浮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5年1月至2012年5月,张某甲任广东省甲建设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甲化建公司)**。2006年7月,张某甲的表姐张某乙成立广州乙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2009年注销),其中张某乙出资人民币45万元,持有90%股份,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出资5万元,占股10%(该股份证实为代张某乙持有)。2005年至2008年,张某甲利用甲化建公司**的身份以甲化建公司名义对外洽谈业务承接工程项目,并亲自审批甲化建公司对外承接回来的工程分包给其亲戚张某乙开设的乙公司,其前妻郭某某(原甲化建公司员工)帮乙公司衔接处理甲化建公司工程分包、招标及进预算等工作,而乙公司法人代表张某乙在获得工程后招揽个体施工队对合同进行再分包施工,在乙公司中张某乙只负责工程施工及公司的财务,对如何获取工程没有参与,完全靠张某甲夫妇等人操作。期间,张某甲夫妇利用职务之便将甲化建公司承接的丙钢线制品(广州)有限公司、丁(广州)胶粘剂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工程分包给其亲戚张某乙为法人代表的乙公司进行履行合同并获取收益,总合同金额达4379多万元,非法获利3461902.33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浮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0日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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