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公刑不诉〔2019〕10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421196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村**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19年8月1日被临湘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临湘市森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临湘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分6次从刘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了11份《木材运输证》和《植物检疫证》(以下简称“两证”),木材运载量325立方米,交易金额10160元。经鉴定,张某甲购买的“两证”均系伪造证件。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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