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9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街道**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重新取保候审,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初至2019年10月,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和妻子阚某某(另案处理)在东海县**街道**小区家中,通过加入焊工、电工等目标客户微信群发布办证小广告,获取客户办证需求信息后再通过手机微信联系制作者(身份暂未核实)居中买卖假证牟利;先后以人民币600元至1500元的价格,为张某乙办理假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7本,为张某乙、王某甲、邱某某、王某乙、吴某某、招某某、易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等10人办理电工(高压、低压)作业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工程机械(叉车)作业证等类别假特种作业操作证19本。
在阚某某从事假证买卖活动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提供在多个焊工、电工等目标客户微信群里发送办证广告的帮助;经查,张某甲本人所使用的微信号曾于2019年9月20日至2019年10月1日先后加入过300余个各类焊工、电工等假证目标客户微信群。
2019年10月1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和阚某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被搜查出用于假证宣传、办理业务的手机15部,违法所得现金人民币4.69万元;经核查有关手机微信号,阚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总数在200件以上,违法所得在人民币14万元以上。
本院认为,张某甲伙同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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