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一部刑不诉〔2021〕2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84********,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丽区**园**号,住天津市东丽区**园**号。2020年11月5日因涉嫌包庇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包庇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日零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得知其丈夫张某乙(另案处理)驾驶牌照津K****1蓝色别克牌小型轿车在东丽区津塘公路新立村立交桥南侧辅路与一纬路交口附近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消息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报警。为了使张某乙逃避法律追究,当交警到达现场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谎称自己是肇事司机,并随同交警进行现场处置、至东丽医院采集血样、至交警支队张贵庄大队配合录取笔录。
后公安机关调查发现疑点,张某乙和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分别于2020年1月3日、7日到交警支队张贵庄大队投案。经认定,张某乙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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