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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密检公诉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73********,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北京市密云**村委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镇**街**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于2019年11月14日17时55分,在北京市密云区左堤路娄子峪村路段,驾驶“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冀H****B)由北向南行驶,适有张某乙由北向南步行,小型轿车前部与张某乙身体接触,造成车辆损坏,张某乙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张某乙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经认定:张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乙无责任。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于案发后拨打120,并明知120工作人员报警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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