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住北京市平谷区**园**楼**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于2020年8月4日驾驶白色“英菲尼迪”牌小型汽车(京M****2)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平谷区鲁韩路与莲管路交叉口时,同被害人张某乙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黑色“三枪”牌电动自行车(京临******1)发生碰撞,被害人张某乙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交通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甲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人民币1556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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