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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路**号院**号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凌晨3时许,张某甲驾驶豫A5****小型轿车沿331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上蔡县**乡**购物广场西侧70米处时,撞住兰某某临时停放在道路南侧的豫NY****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豫A5****小型轿车乘车人张某乙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经上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张某甲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某甲主动拨打“120”、“110”,并在现场等待,系自首;救护车到达后积极救治伤者;案发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调解,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初犯偶犯。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偶犯初犯、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蔡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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