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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佳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2308222001********,汉族,住佳木斯市东风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桦南县**镇**街道**组**号)。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秀晶,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佳木斯)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建设牌二轮普通摩托车在佳木斯市东风区乌苏里江街红力村被害人杨某某(女,83岁)家门前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甲积极抢救伤者。经鉴定:杨某某符合生前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头部与钝性物体作用,造成弥漫性轴索损伤而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1、张某甲负此事故全部责任;2、杨某某无责任。

2019年8月5日,侦查机关依法将张某甲传唤至佳木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事故处理大队接受调查,张某甲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19年8月24日,张某甲赔付给杨某某近亲属人民币15万元,得到杨某某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接处警记录、被害人死亡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书、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人张某乙、韩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轻微,坦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且认罪认罚,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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